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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政策在管P2P-【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1:42:05 阅读: 来源:搅拌机厂家

来源丨布谷新金融(bgtime)

作者 | 顾文

01

以前我们常说,P2P网贷行业有三大风险:道德风险、运营风险、政策风险。

但与其说政策是风险,不如说政策是为了解决前两种风险的存在。

因此,在2019年年初,我们对网贷行业的政策做个全梳理。内容有些长,也希望大家能有点耐心看完。

了解政策,不能直接提高你的收益率,也不能保证本金100%安全。但能让你在选平台时心里有把尺子,跟着政策走,能避开不少雷。

注:以下全文,互联网金融简化为“互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简化为“网贷”。

四条红线

2014年,随着P2P的一波雷潮,监管呼声渐高。4月21日,银监会划定了P2P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一、明确中介性质,二、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这四条红线将在未来的监管政策中反复被强调。

承认P2P合法地位的文件

2015年7月18日,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定义P2P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这份意见承认了P2P网贷合法地位,并再次强调P2P网贷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首提整治

2015年年底到2016年,以e租宝为导火索,大批非法集资伪P2P倒掉,互联网金融领域乱象丛生。

2016年4月12日,《互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发,方案涉及P2P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等多个领域。《方案》重申P2P网贷要落实信息中介的性质,并对P2P网贷提出以下禁止行为:

不得设立资金池;

不得发放贷款;

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

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

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

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核心监管办法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门共同发布了《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824办法”)。

824办法提出了网贷平台备案制,奠定了后续网贷监管的基础。

备案指的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

从定义来看,备案不能保障网贷平台一定安全,但对于投资人和网贷平台方来说,备案依然是最重要(没有之一)的增信条件。

824办法划定了13条红线,与互金整治方案有部分重合内容。

一些不完全相同的描述有:不得直接或变相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对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不得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等高风险投资行为等。

个人单平台借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企业借款不超过100万元的规定也出自824办法。

去年雷潮中花样作死的平台,基本都违反了某项或多项规定,可见办法的高瞻远瞩。

3个指引

824办法下发后,陆续配套了3个指引,分别是:《网贷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备案指引指出,已经在运营的网贷平台,应当依据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见下“整治方案“)后再申请备案登记。

信批指引规定平台需要披露的信息、以及统一平台数据的标准。

需要披露的信息为:备案信息(备案、电信业务许可、存管、网站备案、风险管理等)、机构组织信息(经营信息、股东信息、员工概况等)、审核信息(财务审计报告、合规重点环节审计报告、合规性审查报告)、运营信息(累计交易额、待收、累计/当期出借人借款人、逾期金额、代偿金额、收费标准等)。

存管指引对银行存管的合作形式、责任等进行了各项规定。

存管银行需履行网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确保客户网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同时,存管银行不负责项目风险和平台虚假标的、伪造数据风险等其他责任。

全国范围的整治政策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会发布分项《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整治方案”),目的在于排查摸底,分类施策。

整治方案提出,排查会将网贷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和取缔类三大类。

其中合规类可申请备案,整改类在完成整改并获得各方认可后也可申请备案。

2017年6月29日,央行联合十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新增内容主要为:要求各网贷平台制定整改计划,从业机构存量不合规业务要逐步压降至零,不得新增。

《通知》还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双降的要求。

2017年12月13日,《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简称“57号文”)被发布。

除了前述提到的合规、整改、取缔3种平台类型;57号文增加了:“积极配合整改但未通过验收的平台,可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并购重组"的新类型,手段更加轻柔。

57号文还落实了很多问题的具体解释,如:

1、关于债权转让:超级债权人模式违规、出借人之间的低频次转让合规;

2、禁止提取风险备付金,存量需要消化。可以引入第三方担保;

3、存管银行需通过评测(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知的“银行白名单”);

4、P2P网贷机构不得与金交所合作。

2017年-2018年上半年间,各地金融办陆续发布了对当地P2P平台的整改验收细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等;各地办法有细节差异,严格程度不同。

2018年4月,据我们独家消息,或因全国要统一验收标准,监管部门紧急通知各地暂停发放网贷备案登记细则,备案延期。

2018年8月20日,全国网贷整治办下发《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宣告着备案重启。

根据《通知》,各方确认的基本符合信息中介定位和各类标准的P2P将接入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系统,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检验后,条件成熟的机构可按要求申请备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合规检查问题清单》(简称“108条”)一同被下发,明确了全国统一验收标准,并且指出,如发现存在故意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情况,会实行“一票否决制”。

以上,就是围绕着网贷的几个重要的全国性文件。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内容被反复强调,如:坚守信息中介定位、不非法集资、不自融、禁止宣传保本保息、禁止期限错配等,说明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与顽固性。

从824办法到再到108条,内容在逐渐细化,监管也越来越明确。用某项规定来举个例子:

824办法中,十(六)禁止项原文仅一句:“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57号文具体指明:风险备付金与信息中介定位不符,存量应消化,不得新增,严格禁止以风险备付金来进行宣传。

108条对范围划定得更加清楚:“直接/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承诺由网贷机构自身保本保息、代偿逾期债权、回购债权的行为,以及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需整改)”。

专项政策

我们把国十条、上报老赖的通知、退出指引等针对某一项内容的政策归类到这里。

随着雷潮愈演愈烈,2018年8月8日,互金整治办下发《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要求网贷平台将在雷潮中企图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上报,整治办将协调纳入征信系统。

10月18日,第一批P2P网贷机构失信人信息被上报;截止目前,最快的区域已经上报了至少3批失信人信息。

8月13日互金整治办召开网贷机构风险处置及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十项举措(简称“国十条”)。

一要畅通出借人投诉维权渠道;

二要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7天后,“108条”下发,备案重启);

三要多措并举缓释风险;

四要压实网贷机构及其股东责任;

五要规范网贷机构退出行为;

六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恶意退出的网贷平台;

七要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八要加强金融基础知识普及工作;

九要引导出借人依法理性维权;

十要严禁新增网贷机构。

8月16日,消息人士透露,银保监会召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高管开会,要求四大AMC主动协助化解P2P的暴雷风险。

不过这件事落实难度不低,目前只有信融财富的某个2000万元的项目被东方资产全额收购。

资金去向为房地产、大型企业的一些自融平台、违规平台,由于资产属性适配,在对接AMC上可能还更有优势。

P2P网贷平台的退出指引,多由各地互金协会下发。一般来说有几个步骤:

成立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退出计划和方案→向协会报备→协会提出指导意见→执行退出方案→落实清退,持续向协会报送情况→全面结清,终止业务。

但从实际状况来看,很多平台都是“带病退出”,没有受到良好监管。

间接政策

我们将不针对P2P,但会波及P2P的政策称为“间接政策”,比如交易所监管、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等。

P2P网贷属于借贷范畴,因此适用最高法对借贷利率的规定。简单来说,借贷年利率不能超过36%,超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1日,互金整治办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明确P2P网贷平台不能做校园贷、现金贷、首付贷以及房地产行业场外配资。

2018年4月4日,《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简称“29号文”),P2P网贷平台不得与金交所合作已经屡屡被提到,29号文再次重申了这个问题。

我们简单列个各项政策发布的时间线,以助大家理解:

2014年

4月12日,四条红线

2015年

7月18日,《关于促进互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认P2P网贷合法地位。

2016年

4月12日,《互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8月24日,《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备案制诞生。

同日,《网贷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10月13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1月30日《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2017年

2月22日,《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6月29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互金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2017年-2018年:各地分别出台监管办法、验收办法等。

2018年

4月,备案暂停。

8月8日,《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

8月13日,网贷机构风险处置及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国十条诞生。

8月20日,《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网贷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备案重启。

2017年9月-2018年(集中在2018下半年),各地发布退出指引。

我们把网贷行业的政策都梳理了一遍,接下来我们聊聊在这几个政策里的其他内容,比如网贷机构的监管部门是哪些,现在备案进行到了什么阶段等。

你们对P2P网贷行业政策有什么见解或者想要知道的吗?可以留言一起探讨。

02

最近,监管有了新的动向,互金及P2P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召开全国互金和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部署了2019年专项整治工作。

接下来我们将时间点、监管方等内容整合起来,帮助大家继续深入了解监管政策。

1、P2P网贷整治有哪些阶段?有哪些时间点?

P2P网贷行业受到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和P2P网贷的备案整改的制约。

互金的概念范围大于P2P网贷。从目的来看,互金整治的重点在于打击非法,化解风险;备案整改偏重于促进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不过由于存量庞大,市场错综复杂,两项工作的推进一直在延期。

互金专项整治原本的验收节点是2017年3月底。但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互金风险专项整治…》的通知里,监管表示将延期至2018年6月。

2018年8月,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下一阶段工作重点,P2P网络借贷领域整顿完成时间延长至2019年6月。

2016年的824办法,给了12个月整改期的安排。但到了2017年年底,大家等来的是57号文,通知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6月底之前备案。

2018年4月的时候,备案确定延期。随后不久就是大规模雷潮,4个月后,全国网贷整治办下发了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并指出合规检查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但是合规检查各地进度不一,至少北京地区已确定延期。通过合规检查后,P2P还需要接入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系统,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检验后,条件成熟,才能申请备案。

2、P2P的监管方有谁?

根据824文件,银监会(现已合并为银保监会)负责制定网贷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则牵头负责对网贷机构进行安全监管,查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

根据57号文,整改验收小组由金融办、银监局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组成。整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由金融办、银监局负责共同签发。

自律检查则由中国互金协会和各地方互金协会展开。

3、如何理解备案制?

2016年,824文件发布的当天,银监会召开了发布会。在发布会上,银监会对备案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

备案管理是一种没有前提条件的,无条件的备案,备案管理主要解决“网贷”机构资料的齐全性,而不是门槛的高低。没有资本金的限制,没有高管人员的限制,没有股东的限制,但是备案必须有必要的资料、手续。

但是网贷行业里有很多复杂的资金去向与结构,而且备案容易被投资人理解为一种背书,因此看上去似乎并不难的备案已经持续了2年半还没有结果。从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 备案存在隐形的门槛。

4、出借人应该有什么样的素质?应该承担什么风险?

根据824办法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根据第三条,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5、总不能平台说逾期了,我是信息中介,然后就直接甩锅吧?

还是继续引用824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

824办法列出了网贷机构的10条义务,我们仅选取前3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刨除那些本来就属于非法、诈骗范畴的平台,在这波雷潮里,很多有真实业务的平台发生风险事件,或许就是因为在审核借款人的条件时没有做合理地甄别筛选。

或者是之前,已经积累了过多风险,但平台为了不引起投资人恐慌,会隐瞒真实的逾期资产情况,导致风险在雷潮中一次性暴露。

平台未能履行的义务,用一句信息中介就轻飘飘地甩出去并不合适。

6、“不能逃废债”早在2016年就已确立

根据824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熟悉政策,虽然看上去枯燥无味,都是除了收益和安全以外的一些东西,但相信能让大家对这个行业看的更清楚,希望大家能真正成长为合格出借人,猪年不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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